【区红会】上海市松江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捐赠工作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上海市松江区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区红十字会依照红十字会宗旨,为开展人道领域的救助,发展红十字事业而建立的专项基金。基金实行常务副会长负责制。基金的使用由会党组(扩大)会议或会长办公(扩大)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为规范和加强基金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的来源
一、捐赠人捐赠的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二、松江区红十字会组织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红十字会员上缴的会费收入。
四、基金的增值收入(银行利息)。
五、其它符合本基金宗旨的捐助。
第三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凡个人捐款人民币1000元及以上,单位捐款人民币10000元及以上,均发给“捐赠荣誉证书”;凡个人捐款人民币10000元及以上,单位捐款人民币50000元及以上,均发给“捐赠荣誉证章”。
第四条 基金的使用
一、根据捐赠者意愿而指定的有关人道救助项目。
二、非定向捐赠收入按照红十字会宗旨和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
三、会费收入根据会费使用管理办法安排使用。
四、基金的审计费、银行手续费等管理费用。
五、其它符合本基金宗旨的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提高基金使用的及时性,并维持松江区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须确保每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第五条 基金的信息公开
一、捐赠信息公开遵循依法公开、以实际接受为准、尊重捐赠人意愿、保护捐赠人隐私等原则。公开内容包括接受捐赠信息和使用信息。
二、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公益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三、针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及时、全面公开捐赠资金的接受使用情况。
四、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海市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上海市红十字会资金捐赠指南(试行)》《上海市红十字会物资捐赠指南(试行)》《上海市红十字会捐赠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等制度规定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属上海市松江区红十字会,本办法自区红十字会党组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