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红会】松江区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松江区红十字会(以下简称“本会”)信息渠道的畅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松江区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常务副会长主管本会信息工作,分管副会长协管,重大信息须经常务副会长审定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三条 办公室是本会信息公开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对本区红十字会系统及相关部门信息的收集;
(二)负责信息的整理、编辑、更新、发布;
(三)负责信息公开的联络、协调及发布。
第四条 各科室是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提供在履行职能中形成的可公开的信息材料;
(二)负责提供相关栏目信息的更新资料;
(三)回答公众提出的与本部门履职相关的问题。
第五条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组织稿源和对本部门公开发布信息准确性审核的重要责任。各科室应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本部门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办公室的传递。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全区各级红十字会的基本情况;
(二)全区各级红十字会最新活动信息;
(三)红十字法律法规以及与红十字工作相关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
(四)国际红十字运动的相关资料;
(五)有关备灾救灾、应急救护、人道救助、捐赠工作、健康服务、社区服务的介绍及工作动态;
(六)有关志愿服务、遗体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的介绍及工作动态;
(七)有关红十字青少年、红十字学校工作的动态介绍;
(八)有关“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和城镇居民(少儿学生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介绍及相关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开信息的质量: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防止以偏概全;
(二)力求内容真实、完整,事例、数据准确无误;
(三)报道性材料,要求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结果要素齐全,言简意赅。专题性材料,要求主题鲜明,观点清晰,论据详实。
第八条 信息公开的途径有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抖音官方号、主流媒体、上级部门媒体等。
第九条 各科室报送的公开信息材料须文字材料和电子文本一并递交。活动信息有照片或视频材料的应一并递交,并注明标题。
第十条 信息的形成、审核、发布或报送,要求及时、准确、高效。各部门一般应在事发的二天内形成信息材料;重大事件、应急事件应在当天形成信息材料,当天或次日完成审核、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报送实行部门负责人、分管副会长或常务副会长逐级审核。各科室信息材料,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和办公室保密审核后,报本会分管领导审核(包括文字材料和电子文本)。重大事件、综合信息、深度报道,送本区主流媒体的统发稿,由常务副会长或会长办公(扩大)会议审定。
如会领导对信息材料内容或发布的形式做重大修改变更时,办公室应及时向呈报科室反馈后再予办理。如遇紧急情况,可按领导意见先予办理并及时反馈相关部室及街镇红十字会。
第十二条 新闻发言人制度:
本会新闻发言人由办公室牵头,办公室主任担任,对本会的重大事件及应急事件接受公开咨询、质询和问责。
第十三条 信息的公开申请由办公室负责受理,并流转至各相关科室处理。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不宜公开的信息:
(一)尚在讨论、制订中的方案、规定、意见;
(二)本会机关涉及内部的人事、财务信息;
(三)尚在处理中的事件;
(四)未经工作对象同意公开的个人信息及隐私;
(五)其他不宜公开或涉密的信息。
第三章 街镇红十字会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 各街镇红十字会会长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单位公开发布信息准确性审核的重要责任。各街镇红十字会应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本单位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区红十字会办公室的传递。
第十六条 各街镇红十字会上报的信息内容、质量、形式及要求等参照本规定第二章。
第十七条 对于重大信息和敏感信息需由本会审定核准后才能公开。对于需本会整体公开的信息,各街镇红十字会不得单独公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逐月对各科室报送的信息进行统计,包括信息的报送量和采用量,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信息材料的质量和发布后的社会反响等,相关数据将作为各科室提高信息质量的依据。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各科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松江区红十字会将对工作成绩突出者将给予表扬。对迟报、漏报重要信息,误报、虚报信息和违反规定程序报道,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个人、部门和单位,将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