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红会】松江区红十字会内部财务会计控制管理办法
为维护本单位财经纪律,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可靠,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防止会计差错和舞弊,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财政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现就区红十字会内部财务会计控制管理制度制定如下办法:
一、财务会计管理体制
(一)财务会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实行财务一支笔制度,由常务副会长审批。若有特殊情况,常务副会长因故无法审批的,经书面授权可以由副会长代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为会计责任主体应对本单位贯彻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法规,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本单位办公室负责财务管理工作,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各一名,协助本单位领导全面有效地开展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工作。
(三)本单位应加强对会计人员道德和廉洁教育、专业技术培训教育,并支持政府主管部门对财会专业人员统一安排继续教育。
(四)凡法律、法规、本制度有明确规定的禁止行为,任何人不得违反,但因法律、法规、本制度未作具体规定或例外事例,因理解不一致对某些财务收支、会计事项处理发生意见分歧时,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作出书面决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财会机构内部建立稽核、牵制制度
(一)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会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出纳。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二)出纳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三、会计工作交接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另外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三)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由办公室主任及分管领导同时作为监交人负责监交。
(四)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对有关电子数据要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5、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6、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7、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8、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单位领导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9、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会计核算
(一)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三)根据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五)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六)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五、原始凭证
单位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至会计人员处。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补充、更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则不予受理;发现虚假原始凭证应立即扣留,并逐级向领导如实汇报。审核时,还应检查该笔报销业务的经费来源和预算结存情况,使其在预算核定的使用范围和控制数内正常开支。对审批手续不全的报销业务,应当退回并要求补全手续;遇到特殊情况或超出会计人员职责范围的,先向领导请示后再作处理。
(三)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五)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六)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七)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八)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六、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制单人、会计主管等签名或者盖章。
七、凭证传递与保管
单位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一)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二)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三)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本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本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八、会计账簿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一)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二)本单位实行会计电算化,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三)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
九、定期对账
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
(三)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四)定期结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十、编制财务报告
(一)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单位负责人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辅助核算收支表、现金流量表四张主表及其它附表,按月和年编报,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
(二)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单位自行规定。
(三)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不得漏报或者随意进行取舍。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十一、财产清查制度
(一)每年12月实行财产全面清查,由分管领导主持组织清查小组,全面盘点单位各项财产实存数,并与会计人员账数核对后编制盘盈、亏损报告表、及时查明原因并作出处理。
(二)债权、债务的清查,会计人员要经常检查、督促处理,年终应全面询证,与对方进行核对,有问题应及时解决。
(三)银行存款应由出纳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次,做到账证相符。现金在每日业务终了时点清,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库存不得超出银行核定限额,多余限额应及时解入银行。
十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其他类。
(一)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时保管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办公室档案干部统一保管。出纳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二)移交本单位档案干部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干部应当会同会计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三)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三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五)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销毁办法进行销毁,不得故意或私自销毁会计档案。
(六)对销毁的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登记销毁清单。
十三、会计核算业务流程描述
1、会计凭证录入:会计人员对各业务科室提交的原始凭证的合规性、要件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审核不通过的原始凭证退回相应的业务科室。
2、记账凭证复核:会计主管人员对记账凭证进行复核,主要审核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金额、内容是否一致,会计科目使用是否准确等。审核不通过,退回核算岗。
3、账簿登记:经过审核的记账凭证方可作为记账依据,由会计人员进行登账操作。在制作财务报表之前,应当再次审核相关账簿的稽核关系,入账的完整性、准确性,定期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继而进行关账操作。
4、财务报告编制报送:编制、生成相应的报表,经会计主管人员、单位领导审核审批后,对外报送。
5、打印、归档: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应当定期打印并装订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