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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道法

发布日期:2020-12-24 浏览次数(

 

国际人道法是指出于人道原因,而设法将武装冲突所带来的影响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它保护没有参与或不再参与敌对行动的人,并对作战的手段和方法加以限制。国际人道法也称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
国际人道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而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一系列规则。国际法包含于国家间的协议(条约或公约)、习惯规则(它由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家实践构成)和一般原则之中。
国际人道法适用于武装冲突。它并不对一国是否可以实际使用武力做出规定;此问题由《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国际法的一个重要但独特的部分加以调整。
国际人道法的主体包含于1949年的四个《日内瓦公约》中。迄今为止,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已同意接受其约束。通过进一步的协议——关于保护武装冲突受难者的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以及2005年关于新增特殊标志的《第三附加议定书》,《日内瓦公约》得到了补充与发展。
还有若干其它协议禁止使用某些武器和军事战术,并保护某些类别的人员与财产。这些协议包括:
1954年《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及其两个《议定书》;
1972年《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1980年《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及其5个《议定书》;
1993年《化学武器公约》;
1997年关于禁止杀伤人员地雷的《渥太华公约》;
2000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目前,国际人道法的许多条款被接受为习惯法——即,所有国家均受其约束的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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