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与户籍迁移管理
发布日期: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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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学管理。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含托幼机构就读儿童)在本市范围内学年中途转学,可持本人2023学年医疗证、转入学校入学证明,到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区基金办办理人员信息变更和换证手续,由区基金办在换发的医疗证第二页上加盖“换证”章。
(二)户籍迁移管理。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学年中途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跨区迁移的,凭户口簿到参保学校(托幼机构)所属的区基金办办理户籍地址变更手续。散居儿童,如原在户籍所在地收费医院参加互助基金的,凭户口簿到迁入户籍所在地的区基金办办理户籍地址变更手续,变更后新户籍所在区为该儿童的划区定点区,需换发医疗证,由区基金办在换发的医疗证第二页上加盖“换证”章;如原为人户分离,在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转移登记所在地的收费医院办理缴费手续的,凭户口簿到该收费医院所在地的区基金办办理户籍地址变更手续,划区定点区不变,可无需换发医疗证。
(三)在“飞地”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人员转学、户籍迁移管理。指本办法第一条“集中参保范围与条件”中第(七)条所涉及人员,在学年中途转学至本市学校就读或户籍迁移至本市并常住的,凭当地经办部门证明、2023学年医疗证、户口簿、在校学生同时提供转入学校证明,到转入学校(迁入户籍)所在地的区基金办办理人员信息变更和换证手续,由区基金办在换发的医疗证第二页上加盖“换证”章。换证后按本市住院医疗规定执行。
换发的医疗证须由人员信息变更后的经办单位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