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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红十字会 火灾应急救助操作方案(2018版)

发布日期:2022-08-08 浏览次数(

为加强本市红十字会系统灾害救助的能力和实力,进一步规范救灾程序和运行机制,依据《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和《上海市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工作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操作方案。

一、救助对象

因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需要提供应急生活救助和给予人道关怀的本市居住性房屋的户籍居民或常住租户的火灾救助申请人。

二、 救助主体

市、区、街(镇)、居(村)委各级红十字会组织。

三、 救助形式

主要向受灾家庭或个人提供人道救助款和家庭生活应急包生活必需品。其中:对于“全过火”、“半过火”家庭的救助款和家庭生活应急包由市红十字会提供,其他救助物品可由区和街(镇)红十字会共同出资。一般受损家庭的救助由区和街(镇)红十字会视情况共同负责慰问。

四、救助标准

1. 火灾发生后,街(镇)、居(村)委红十字会应在24小时之内根据灾害损失的程度,向受灾家庭送上家庭生活应急包和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2. 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事故认定书”注明了“财产损失额”5000元以上的“全过火”或“半过火”的受灾家庭,按照“财产损失额”的十分之一标准,由区红十字会代表上海市红十字会给予每户家庭不超过1万元的慰问救助款。

3. “消防事故认定书”有“人员死亡”记载的,可视情况再给予每户不超过1万元的救助款;如导致人员烧伤、摔伤等重大伤情且能提供医院就诊记录及诊断证明的,酌情再给予不超过8000元以下的救助款。

4. “消防事故认定书”中没有“财产损失额”记载的,由区红十字会组织街镇红会报灾员或红十字服务总站工作人员赴现场查勘评估“财产损失额”,参照第2、3点中的救助比例,由区红十字会代表上海市红十字会给予每户家庭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救助款。

5. 消防部门以“轻微火灾处置记录”方式认定的直接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以及受到火灾间接影响损失较大的家庭,由各区、街(镇)红十字会参照上述标准,视情况自行给予救助。

6. 对于应急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受灾家庭,可以列入红十字会每年的“千万人帮万家”帮困救助对象,予以帮困。

五、救助工作流程

1. 火灾发生后,街(镇)、居(村)委红十字会应即刻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在24小时内代表市、区红十字会及时进行生活应急救助慰问,发放家庭生活应急包,并指导受灾家庭在“消防事故认定书”上应由消防部门注明财产损失数额,同时向区红十字会上报灾情及慰问情况。

2. 火灾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由区红会将申请救助资料报市红会,同时在市红会博爱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内录入相关信息。特重大火灾或灾情较为复杂的个案,市、区红会可在救助申请时效内,经沟通、协商后,以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时间为起算日。

3. 如涉及灾情严重、人员伤害的,区红十字会应根据消防等政府相关部门的灾情评估,制定救灾计划,并及时报市红十字会申请救助。

4. 区红十字会视应急救助需要,可以按照本《操作方案》的救助标准,先向受灾居民提供救助款(先行垫付),事后即报市红十字会核准。

5. 如涉及重特大火灾的,应及时报市红十字会。市、区两级红十字会共同展开灾害救助工作,并加强与同级政府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

六、款物发放

1. 对于第一时间的慰问救助,区、街(镇)红十字组织应积极体现出红十字组织的人道关怀。

2. 对于全过火或半过火的家庭,区红十字会干部应佩带红十字标识,将救助款直接发放给受灾居民,并做好签收。

3. 涉及特重大灾害的,市、区红十字会应共同上门慰问,发放救助款物。

4. 做好救助信息及图片的收集,并报市红十字会备案。

七、附则

因雷电等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实施时间

本操作方案自2018年6月起实施。

 

附件1:上海市红十字会火灾应急救助项目审核细则

附件2:表1-表3

 

 

                                  

                                上海市红十字会

                                                                     2018年64

 

 

 

附件1:

上海红十字会

火灾应急救助审核细则

 

为不断优化火灾救助项目审核机制,依据《上海市红十字会火灾应急救助操作方案》(2018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明确火灾救助审核细则如下:

1. 《方案》对遭受火灾居民所实施的救助,是红十字组织对因火灾造成直接“生活困难”的居民予以应急生活困难救助而不是对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助。

2. 《方案》“第一条”所指的“救助对象”是指实际居住且直接遭受火灾居民(不论是房产所有人还是房屋租赁人)。对遭受火灾房屋的产权人另有住处并未造成实际生活困难的,不属于《方案》救助的对象。

3. 《方案》“第三条”中的“全过火”、“半过火”一般以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记载为“部分烧毁烧损”或火灾范围“涉及屋内局部空间”的,一般认定为“半过火”;记载为“基本烧毁烧损”、“大部分烧毁烧损”或“火灾涉及面积基本与房屋面积相等”的,一般认定为“全过火”。

4. 《方案》“第三条”市红会提供的家庭生活应急包,由各区红十字会根据历年辖区火灾救助申请情况,向市红会申领家庭应急生活包作为备灾救助物资,储备于街镇红十字服务总站(或街镇红十字会),并建立收支台账。市红会可根据各区红十字会申领储备和实际救助情况,统筹调拨、划转使用。

5. 《方案》“第四条中对于火灾中造成重大伤亡的,不论是房产所有人还是房屋租赁人采用统一标准,同等处理;对家具等生活用具遭到全过火或半过火毁坏的,应根据“自住居民”与“租赁居民”在恢复生活中的困难程度,区别处理。

6. 《方案》“第四条”中所指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所记载的“财产损失额”为物品折旧后的残值。

7. 区、街镇红会申请本项目救助,须包含以下5类表单并填写完整,领导签署且单位用印齐全:

1)上海市红十字会本市灾情报告表(表1);

2)上海市红十字会市民受灾救助申请表(表2);

3)上海市红十字会市民受灾情况登记表(表3);

4)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或“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

5)火灾现场照片打印版。

8. 各区、街(镇)红十字会在察看灾情和救助慰问中,要认真做好相关文字及影像资料的收集,并与 “灾情报告”、“救助申请”等一并报市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备案。报送的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准确。

本审核细则2018年6月起执行。


附件2:

1

表1.png 



(表2)


表2.png

                          


(表3)

上海市红十字会市民受灾情况登记表

______区________ 街(镇)红十字会(盖章)                  受灾日期:

序号

姓名

住址

受灾情况

伤亡情况

区县救助情况

申请救

助金额

全过火

半过火

一般受损



















































     负责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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