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红会】松江区红十字会募捐箱管理办法(2025年版)
第一条 松江区红十字会在辖区内设置红十字募捐箱,需征得被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单位的同意,区红十字会委派街道(镇)红十字会人员实地评估设箱条件,符合条件方可设置募捐箱。凡支持红十字事业,主动要求设置红十字募捐箱的单位,需向松江区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分别经街道(镇)红十字会、区红十字会批准同意后,三方签订协议后方可设置,并报上海市红十字会备案。
第二条 红十字募捐箱开箱证及箱体均由松江区红十字会统一制作,设置红十字募捐箱的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单位募捐箱。
第三条 募捐箱开箱人员由区红十字会指定委派街镇红会干部或相关志愿者,并佩带“松江区红十字会募捐箱开箱证”。“募捐箱开箱证”及钥匙均由区红十字会指定专人集中保管,使用完毕及时归还至区红十字会。
第四条 募捐箱每年定期开箱、保洁并做好开箱记录。开箱时至少有两名开箱员,凭“募捐箱开箱证”及本人身份证,并与设置募捐箱的单位专管员同时在场一起见证开箱。双方签字封包,自开箱完毕一周内办理完清点入帐等事项。
第五条 区红十字会开箱后,在一周内,向募捐箱放置地所属单位出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六条 募捐箱所得捐款一般作为非定向捐赠,使用募捐箱开展专项募捐的,应在设箱处张贴劝募书,将募捐箱募得的捐款用于特定人道救助等项目的,应在特定项目救助信息公开中予以注明。用募捐箱募集的捐款,设立人道救助等项目的应定期公开项目支出情况。根据红十字会宗旨,红十字募捐箱所得款项,全部用于红十字人道救助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红十字募捐箱开箱次数每年不得少于2次,红十字募捐箱的捐款情况及时在松江区红十字会网站上公示,收支情况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募捐箱日常管理工作由被设置募捐箱单位专人管理,如发现募捐箱受损,应立即将募捐箱转移至安全场所并报告区红十字会。如发现有橇窃、失窃等情况的应及时报区公安部门和区红十字会。发现募捐箱保管不当的情况,区红十字会有权撤销或调整设置点,并出具书面告知书。设置点因实际情况不再设置募捐箱的,由设置点书面提出申请,经街道(镇)红十字会初审盖章后,交由区红十字会审核,同意后方可撤点。
第九条 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街道(镇)红十字会对于各自辖区内募捐箱设置单位进行每年二次自查工作,按照“五查”工作内容(查募捐箱是否有专人保管,查募捐箱上是否有编号,查募捐箱内是否有废纸等杂物,查募捐箱是否完好无损,查募捐箱摆放位置是否显眼)逐一对照自查,自查比例100%,自查结束,街镇红十字会将自查表妥善保管。区红十字会开展对于设置单位募捐箱管理使用情况的指导工作,一经发现不符合设箱条件的设置点,及时撤回募捐箱。对于募捐箱设置单位的支持和所作出的贡献,区红十字会按照实际情况以感谢信的形式予以鼓励。
第十条 连续两年年均开箱金额低于100元(含100元)的点位,报区红十字会党组同意后进行点位撤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松江区红十字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21日起执行。2022年修订的《松江区红十字会募捐箱管理办法》废止。